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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强化法律监督 推进毒品犯罪检察治理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0-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二:快递员隐瞒毒品案

刘某涉嫌隐瞒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上海某快递公司快递员,毒犯林某将一个藏有毒品的包裹通过刘某进行邮寄,次日又联系刘某拦截该包裹。包裹返回仓库后,刘某因无法联系到林某,遂将包裹暂存于快递柜内。公安机关查获林某后追踪到刘某,告知其寄出包裹内藏有违禁品,刘某担心受到公司处罚,用一包大米伪造成林某所寄包裹交至公安机关。民警发现包裹内是大米后告知刘某包裹内本应藏有毒品,刘某知情后仍未及时交出包裹。次日一早,刘某主动交代并带领民警取获包裹,查获其内藏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余克。

2018424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逮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快递公司负责人证言及刘、林二人聊天记录、交易往来清单,同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复核办案民警证言及刘某到案经过等,证实刘某隐瞒毒品的持续时间较短,从知晓可能藏有毒品到主动交代未超过24小时,带领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毒品,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其动机是担心受到公司处罚,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等。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改变公安机关定性,认为刘某涉嫌隐瞒毒品罪,但情节轻微,经邀请三名人大代表作为中立第三方进行公开审查并取得一致同意后,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快递从业人员怠尽审核义务而为毒品犯罪提供便利,应予以重点关注,加强监管。本案对防范快递从业人员实施毒品犯罪、防范快递行业沦为毒品交易中转站,具有一定警示作用。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认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变定性为隐瞒毒品罪,准确认定了案件性质。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及自行补充侦查,查明涉案人员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积极开展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为快递从业人员积极检举揭发毒品犯罪行为,起到积极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