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范围 |
时间:2018-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主要业务范围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控告检察: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有关控告案件,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 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 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5. 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7. 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前款规定的信访事项由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受理。 刑事申诉检察:依法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职责是: 1.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 2.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3.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4.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5.对办理的上述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二)侦查监督工作 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 1.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2.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4.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 5.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 6.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 7.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8.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9.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公诉工作 公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指控犯罪,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诉工作的业务范围: 1.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2.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 4.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5.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6.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监所检察工作 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 1.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 4.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5.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 7.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1.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2. 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3. 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4. 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主要业务范围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控告检察: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有关控告案件,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 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 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5. 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7. 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前款规定的信访事项由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受理。 刑事申诉检察:依法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职责是: 1.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 2.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3.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4.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5.对办理的上述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二)侦查监督工作 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 1.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2.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4.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 5.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 6.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 7.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8.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9.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公诉工作 公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指控犯罪,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诉工作的业务范围: 1.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2.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 4.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5.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6.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监所检察工作 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 1.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 4.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5.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 7.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1.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2. 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3. 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4. 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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