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关于三山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5-06-17  作者:胡晨  新闻来源:研究室 【字号: | |
  2013年至2014年,我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7人。7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其中,不满3年有期徒刑1人,3年宣告缓刑2人,3年有期徒刑1人,3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3人。纵观7起案件,特点鲜明,本文将从这几起案件出发,分析特点、找出成因、提出对策,以期遏制当前高发频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一、案件特点

  1、被告人以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名义非法集资,具有较强欺骗性。这些人往往吹嘘自己的项目规模大,效益高,消除存款人的防范意识。

  2、案件影响恶劣,损失巨大。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一旦东窗事发,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不少案件即使告破,但是由于被告人个人消费挥霍,所吸收的公众存款消失殆尽,款项的追偿率很低,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3、案件侦破和查处难度大。此类案件大多潜伏期长,一旦案发,往往案件巨大,案情复杂。不少案件的被害人人数多、分布广,给侦破和查处都带来不小的挑战。

  二、成因分析

  1、政策因素。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家采取从紧的货币政策,使众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难度加大,资金紧张。这些企业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融资,只能转向民间借贷。

  2、公众逐利跟风心理。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较高,民众过分追逐高回报,忽视了民间借贷背后高风险、不规范等弊端,将民间闲散资金进入企业融资渠道。而且民间借贷投机性强,容易出现跟风现象,行为具有短期性。

  3、监管部门失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脱离生产、自用的民间借贷实施有效监督。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努力开辟民间投资的新渠道。面对当前普通群众投资能力增强、投资欲望高涨,而实际投资渠道较为狭窄、投资项目较为缺乏的客观实际,各级政府应当对民间资金进行积极的引导干预。

  2、重点加强经济主体的市场监管和信息透明度建设。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具有合法吸存资质的主体向不具有合法吸存资质的主体转化。这只靠公安机关的事后打击威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容易高发的经济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信息报告上级政府,由政府牵头,联合工商等相关部门,严格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登记备案、企业年检、经营范围审核等制度,使经济主体时刻处于行政力量的严密监控之下,减少和杜绝其超出经营范围和资质的违法犯罪活动。

  3、公安部门要坚持打防结合。建议建立定期通告制度,即对一定时间段内本辖区或全市发生的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提炼出案件高发的经济主体类型、行业、项目、易受骗人群和犯罪行为所采取的主要欺骗手段与形式等信息,并将之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大家喜闻乐见的传媒方式或者印发、张贴至受害人群密集地点来宣传、揭示该类犯罪的各种翻新手段,促使民众了解、知晓犯罪伎俩,增加识别和判断能力,以避免落入犯罪的陷阱和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