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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应倡导礼法结合
时间:2015-06-02  作者:张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我国一直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比如在1991年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的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笔者认为,只靠法律条文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其原因在于,社会对未成年人还缺乏足够的宽容和慈爱。

  未成年人保护应礼法结合,呼唤宽容慈爱。礼是我国古代维持社会、政治、伦理秩序,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宽容慈爱是礼所倡导的重要内容。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对孩子的表现给与足够的宽容与慈爱。所谓“宽容”是指对待没有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未成年人及其行为,以平和包容的心态尽量给予谅解;所谓“慈爱”是指对未成年人在心态和行为上均应充分合理地关爱保护。当然,宽容慈爱强调塑造一种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绝不意味着对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的未成年人及其行为予以放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体现法律的宽容和慈爱精神。法律为社会共同体提供基本的治理规则,既要惩恶更须扬善。法律通过调整公民与国家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期冀社会共同体达到一种有序和谐的状态。这需要法律不仅提供一种技术规则,还能提供一种常态机制,而宽容与慈爱精神是法律成为良法并产生普遍社会效果的基础。在法律的世界里,民法被认为提供慈母般的关怀,宪法作为人权保障书,其基本的法律品格是对人的尊重和关爱。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应融入宽容与慈爱精神,并以此进行制度构造。

  我国的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宽容和慈爱精神具有内在契合关系,并为法律提供文化底蕴。宽容品格与包容意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儒家将“宽容”作为“仁”的重要内容,强调“君子尊贤而容众,嘉善而矜不能”。我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对未成年人要慈爱保护。如《礼记》有云“幼有所长”,孟子更提“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周礼》中,“慈幼”居六政之首。

  总之,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应该在理念上进行创新,实行礼法结合,在全社会倡导宽容和慈爱精神,并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最终构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大爱(国家)、中爱(社会)和小爱(家庭)复合并存的立体化保护机制。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