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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伸向花蕾的罪恶之手---三山区幼女被性侵害案件调查分析
时间:2015-05-06  作者:金蓓蓓  新闻来源:公诉科 【字号: | |

近年来,三山区辖区内针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的案件屡有发生,2006年至2014年,我院共办理此类案件88人,20151月至3月,已办理案件33人,这在我院历年来办理的幼女被性侵案件数量中已达历史新高。由于此类案件的危害性和延续性较之一般刑事案件更为严重,因此如何保护幼女远离性侵害,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幼女被性侵害案件的特点 

1、幼女认知能力较差。由于年龄低,幼女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差,更容易成为性侵害的犯罪对象。有的甚至在犯罪嫌疑人的恐吓与哄骗下,长期遭受侵害而不敢告诉家人。在我院办理的幼女遭受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1214周岁有5人,812周岁的有4人,6周岁以下的有3人,其中有2名被害人年仅4周岁。

2、多数被害人家庭监管不力。在办理的11件幼女被性侵害案件中,家庭存在不稳定因素、父母监护不力的占到63.64%。这些家庭的受害人往往居住环境比较差,周围邻居成员复杂,家长疏于照顾孩子,长期尽不到监护职责,被害人长期欠缺家庭的教育和庇护,使他们遭受侵害的风险加大。如杨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杨某年仅11周岁,因父母离异,长期感受不到家庭温暖,沉溺于网络,利用QQ结识被告人杨某,杨某以谈恋爱为名,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杨某的身体和心理受到极大伤害。

3、熟人作案问题明显。 11名犯罪嫌疑人中,10人与被害人有邻居、亲友等关系,在这种彼此熟悉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凭借自身的身份或地位,非常容易接近被害人,并且不易引起社会、家长的警惕和防范,频频作案。如赵某某猥亵儿童案中,赵某某与被害人佘某某就是一个小区的邻居,并且还是远方亲戚,其多次利用被害人佘某某到自家玩耍的机会,将被害人佘某某诱骗至房间内进行猥亵。

4、犯罪手段简单,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嫌疑人多以给零食、钱财、玩具等方式引诱、哄骗被害人,继而实施猥亵或强奸行为。虽然犯罪手段单一,但由于幼女正处于心智和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遭受性侵害犯的女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系列精神症状,例如:恐惧、焦虑、抑郁、暴食或厌食、不喜欢自己的身体、对身体有异样感、低自尊、行为退缩、攻击性行为、药物滥用、自杀或企图自杀等。如何某某猥亵儿童案中,何某某即利用在某小学门口摆摊的机会,多次对5名不满14周岁被害人以给吃的、玩的为诱饵,实施猥亵行为,导致4名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半年后仍然经常做噩梦,由原来的爱说爱笑变成一句话都不想和别人说

5、犯罪嫌疑人社会背景相似。多数犯罪嫌疑人居住在农村、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不高、长期单身。在我院办理的11名性侵害女童的犯罪嫌疑人中,50岁以上的占到54.55%,其中年龄最大的侵害人76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100%,长期鳏居或单身的占到72.73%。从上述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农村老年人犯罪是近年来农村性侵案件中出现的一个新特点。在农村,丧偶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有自己的生理需求,但因子女反对或怕被人笑话不敢再婚。在不健康的心理支配下,有的就心生邪念,从而引发性犯罪。由于老年男性大多体弱,一般采取非暴力诱骗等手段,把性犯罪的目标锁定在幼女身上。如强某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强某某已年过七旬,被害人强某年仅5周岁,与被告人强某某的孙子是同学,20095617时许,被害人强某来到被告人强某某家中找其孙子玩,强某某却趁孙子上厕所之机,在房间对被害人强某实施了猥亵。

 二、幼女被性侵害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是多数幼女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切实、有效的监护职责。目前,我区大量务工人员涌入城市打工挣钱,由于忙于养家糊口,这些人只能将年幼的子女留在家中,交给年老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等监护,他们因年老体弱等多种原因无法真正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特别是有些老年人对女孩的性安全防范和保护缺乏认识,不注意对留守女童的性安全予以保护,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如佘某某猥亵儿童案中,佘某某趁被害人佘某某(4岁)在房间睡觉无人监护之际,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直至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奶奶发现。同时,由于父母离异导致幼女长期处于监护不到位而遭受性侵犯的案件也占到了75%

二是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幼女案件容易成为隐形案件。监护人实施的家庭内性侵害案件之所以隐蔽,时间长,首先与中国的传统观念有关。被陌生人实施性侵害都会使幼女觉得难以启齿,如果再加上面对长辈的威严和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活基础,被害人更是忍气吞声,不敢报案或者是告诉其他人。一部分其他监护人知道后也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报案。例如,在强某某强奸案中,2名被害人均不满14周岁,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自幼就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名被害人从12岁起就遭受爷爷的蹂躏,整整长达3年时间,直至由于1名被害人精神分裂,被其父亲接回询问才脱离了这种生活。被害人的奶奶之所以没有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及时报案,一个重要原因是如果爷爷被追究责任后,将无法面对子女、亲人。可见,特殊家庭中发生的性侵害案件非常值得关注,本该履行保护教育管理职责的保护神竟成了给受害人带来噩梦的作案者。这些幼女的忍气吞声以及家庭的相对封闭使这些犯罪分子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肆意实施侵害行为而不被发现。

三是家庭及学校的性保护教育严重缺失。在当今大多数家庭中,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多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而对性知识的传授与引导则采取回避或者隐晦的态度。加之许多学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性知识教育课程,导致许多幼女对性知识一无所知,即使自身已经遭受性侵犯但却意识不到,更不懂得在受到侵犯时如何保护自己。有部分被害人在遭到侵害后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

四是部分嫌疑人法制观念淡薄或是存有侥幸心理。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都不高,大多为初中文化以下。一方面,嫌疑人对法律了解不深,以为对幼女亲一下、摸一下,只是出于占占便宜心理的不道德行为,并不知道此种行为同样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大多数猥亵行为并不会在被害人身上留下明显痕迹,即使事后被害人告知家长也查无对证,促使一些嫌疑人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如被害人吴某某(7周岁),201411月底被犯罪嫌疑人齐某某猥亵后,2014127,其又再次被犯罪嫌疑人齐某某猥亵,直至偶然被被害人母亲现场看到才案发。同时受价值观多元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不良影视作品侵蚀及生活压力增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嫌疑人道德意识败坏,性心理严重不健康。如犯罪嫌疑人杨某强奸案件中,杨某已结婚5年,并育有一子,为寻求刺激,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五是部分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由于幼女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思想单纯幼稚,难以辨别他人行为的真实意图,也难以弄清自身行为的是与非。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轻信大人,容易受诱惑、被哄骗。部分被害人则因自身某些生活不良习气,如杨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未满12周岁,即与犯罪嫌疑人杨某交朋友、谈恋爱,被人利用而成为性犯罪侵害对象。

三、减少幼女被性侵害犯案件的建议及对策 

1、强化家庭对留守女孩的监护。父母要重视孩子的成长,外出打工,最好留一人在家照顾孩子,如果两人都外出打工,必须把孩子放在有监护能力的亲戚家里。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与幼女一同生活的实际监护人,对幼女要严加监管,尽量避免其单独外出,更不能随便轻易接受别人的财物或者东西,以免上当。父母均外出打工者更应随时关注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以及身体、生理、心理的变化。家长要适当地跟孩子进行沟通,不要刻意避谈,让她们从小了解一些生理方面的知识,要她们知道性知识是一种常识,加强在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树立身体神圣不可侵犯的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同时了解一些自我防范的常识。

 2、建立预防幼女受性侵害的社会综合预防体系。从社会、学校、社区的角度,开展综合治理,努力建立预防幼女受性侵害的预防体系。一是加强社会宣传。面向社会,通过文艺表演、举办讲座、张贴宣传挂图等形式,大力宣传保护幼女的法律规定,以及幼女预防性侵害的注意事项、技巧,提升群众保护幼女责任意识,增强幼女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加强司法部门与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的联系,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各中小学,建立合作关系,开展送法进校园法律伴成长等活动。结合典型案例,采用宣传片、互动讲座等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知识,并挑选专门的检察干警担任法制副校长,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强化学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将性知识列为一门单独课程,针对儿童的心理特点开展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教育学生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间性侵害。四是完善社区保护。建立社区女童信息登记档案,制定相应的监护和帮助制度。建设社区未能年人活动场所,保障未成年人课外活动的安全健康。

3、司法机关要加大宣传和打击犯罪的力度。一方面,在充分保障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用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醒家长和孩子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侵害农村幼女犯罪的惩罚力度,重点打击侵害幼女的犯罪行为,从重从快惩处部分恶性罪犯,警示和教育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人。

4、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司法机关要共同建立起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体系。对于遭受性侵害的幼女,要注意保护其隐私,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司法机关在办理幼女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对于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被害人,要积极地开展司法救助。同时,还要加强对被性侵害幼女的心理疏导,对于有需要的被害人,联系当地心理咨询机构,联合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帮其尽早走出心理阴影,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