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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点要求”角度浅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时间:2014-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新刑诉法为背景

三山区检察院 胡 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此次新刑诉法中将“全程同步双录”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定,使其不仅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而且也将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途径。为更加深入的理解“全程同步双录”制度的内涵及要求,笔者拟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严格保密”四点要求进行展开探讨。

  一、“全程同步”的理解

  “全程同步”顾名思义,是指实时记录下每次从讯问开始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至讯问结束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签字按手印的完整讯问过程,整个过程不允许被人为中断或剪辑。这就意味着,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将留下清晰的音像痕迹。

  要达到“全程同步”的要求,笔者认为:首先,牢固树立“逢讯必录,逢录必全”意识。新刑诉法中明确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任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这些都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转变办案模式、提高执法水平提出了迫切要求。侦查人员必须破除“全程同步双录”影响甚至限制办案的陈旧观念,以迎难而上的积极态度对待“全程同步双录”工作,务必做到每次讯问都进行录音录像,每次双录都做到全面完整。其次,转变侦查模式,更加注重初查工作。务必把初查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全面,力争在传唤阶段就能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以使讯问录制达到最佳效果。即使在双录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或讯问陷入僵局,侦查人员可以适时出示犯罪证据戳穿其谎言,保证审讯过程在可控范围内。第三,硬件设施要符合“全程同步”要求。“全程同步双录”工作开展六年多来,大部分检察机关的办案区已配备了相应的监控双录设备,不但能全程记录讯问人与被讯问人之间的对话,还能全景反映出讯问当时的温度、湿度、光强、座椅等情况。但在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内的监控双录设备存在没得用、不能用、不好用的情况。为了从硬件设施上确保“全程同步”的顺利进行,看守所和检察机关的讯问场所内必须实现监控录制设备全覆盖。

  二、“程序规范”的理解

  《规定》中明确了“全程同步双录”的制作程序和示证程序,办案干警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

  一是“制作程序”的规范,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三点,一是讯问地点要规范。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二是讯问人员的着装、言行要规范。在讯问开始时检察人员要按刑诉法规定,除告知被讯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告知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障被讯问人的知情权。讯问中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着检察制服,佩带检徽,衣着整洁有序。要说普通话,尤其注意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不能用听不懂的方言和有辱人格的语言。准确把握“审讯谋略”与“逼供诱供”之间的界限,既不能威胁利诱犯罪嫌疑人,也不能一味谦和降低了紧张严肃的审讯气氛。三是录制资料的封存保管要规范。录制工作结束后,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刻录光盘,一式两份,一份当场用专门密封带封存,在录制人、讯问人、被讯问人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签,并由被讯问人在封口骑逢处按印手印,这份资料作为母盘由技术部门存档管理;另一份作为证据材料交给讯问人,讯问人应当在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移交单上签字确认,随卷宗移送至各诉讼阶段。

  二是 “示证程序”的规范,《规定》第十五条: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在实际办案中,提请人要求全程出示每次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显然不现实,这势必会占用大量庭审时间,造成审判机关瘫痪。因此只能根据提请人的要求节录播放有异议的段落。如果公诉机关或者侦查机关认为出示的录音录像资料不适宜公开开庭出示的,应向审判长提出并转为不公开开庭进行举证、质证。

  三、“客观真实”的理解

  “客观真实”是“全程同步双录”制度的核心原则,依托录音录像设备,从“中立”视角,不偏不倚地记录下讯问过程中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言行举止、神态表情以及讯问场所的时间、温度、湿度等。正因为此,“全程同步双录”才能成为固定证据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人选择在庭审阶段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翻供;或者一些被告人在庭审中指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大多是讯问时刑讯逼供所致,致使法庭审理陷入尴尬。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既可以有效地抑制被告人的任意翻供,也能证明侦查人员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要做到“客观真实”,必须坚持审录分离原则。应当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在一些基层院可能没有专门技术人员,讯问和录制只能由侦查人员完成。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主动邀请检务督查或纪检人员介入,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人为筛选、剪辑。不刻意片面追求录制效果,真实完整记录下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变化过程才是“客观真实”的应有之意。

  四、“严格保密”的理解

  无论是技术人员还是讯问人员,都要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不得在检察局域内网更不能在互联网上制作或观看视听资料光盘,造成重大案情泄露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检察技术人员要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的保管工作,要严格按照流程规定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保存、复制、移交、签收,经被讯问人按手印封存的视听资料光盘,未经检察长批准,并在录制人、讯问人、被讯问人三方到场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启封。待诉讼程序结束后,要将母盘交由档案室保管,防止视听资料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