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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最高检新规明确:对6类案件检察官可以案释法
时间:2015-07-21  作者:彭波  新闻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原则、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明确,提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6类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规定明确要求,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请求的,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对可能造成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案件,检察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规定提出可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6类案件,包括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

  规定强调,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规定还明确了书面、口头两种以案释法的方式。(记者 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