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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山区“小官大贪”现象的情况分析及预防对策
时间:2015-04-27  作者:  新闻来源:反贪局(预防) 【字号: | |
  

    近年来,“小官大贪”屡有发生。以三山区为例,仅2009年以来,我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6185人,其中“小官大贪”职务犯罪案件3147,分别占立案总数的50.8%65.9%。“小官大贪”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本文从近年来查办的“小官大贪”案件入手,深入分析原因,找出预防对策。

  一、“小官大贪”案件的特点

  (一)涉案主体多为农村两委班子成员。涉案的犯罪主体以两类人员为主。一是受委托协助基层政府行使管理权力的村居干部。这类主体计31,占查办人数的63.8%。所查处的9件贪污案件,涉案人员均为村委会班子成员。二是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有12人,占查办人数的25.5%。如在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作中,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发生的渎职、受贿及贪污案件共9人,且此类案件正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

  (二)涉案环节集中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查处的案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案件有1436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6.60%。主要是在协助管理政府下拨财政资金过程中,骗取征地补偿款等资金。如查处的某村原书记骆某某等5人贪污一案,就是以虚列受补偿村民名单的方式,将征地补偿款40余万元套出并予以私分。又如身为村书记的黄某某伙同村委会的其他人员,在沿江高速修建、华电工程建设等征地拆迁工作中,以虚增被征土地面积等手段,合伙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三)涉案罪名以受贿、贪污为主。查处的“小官大贪”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2121人,占发案总人数44.68%;贪污619人,占发案总人数40.43%;挪用公款14人;滥用职权22人;玩忽职守11人。农村基层组织权力过于集中,基层组织的人员有经手和管理土地补偿款的职责,对集体土地补偿款有充分的话语权,容易造成权钱交易。一些基层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满足私欲,通过虚构、骗取等方式直接将补偿款侵占私分。

  (四)共同犯罪占一定比例,窜案、窝案频发。所查处的“小官大贪”案件中,共同犯罪723人,占总人数的48.94%。主要是村书记、主任、会计等多人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或者是村干部与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勾结,通过虚增被征土地面积,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如20098月,某村村会计伙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土地所所长的帮助下,以虚增土地面积的手段,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30余万元。

  (五)渎职行为与贿赂犯罪相互交织。主要表现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为牟取私利,将集体财产作为私有财产补偿给租赁人,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杨某某在明知其租用的养鸡场为集体财产,自己作为承租人无权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向分管征地工作的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某行贿以达到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目的。王某收受贿赂后,在明知集体房屋、地面附属物和水面青苗等补偿款不能补偿给承租人,仍违规予以给付,导致近百万元的补偿款流入他人腰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小官大贪”的原因

  (一)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廉政教育缺乏

  “小官大贪”的主体以镇、村的基层组织人员为主,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平时接受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较少,依法行政、依法治村、廉洁自律的意识相对薄弱。部分涉案人员对自己行为性质、后果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区分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有的村居干部认为自己以劳务费的形式私分小金库,是解决村委会成员的福利,不认为是犯罪。有些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正确的权力观和人生价值观,在征地拆迁工作规模不断扩大,涉及的土地资金使用量迅速增加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处理手中权力,有效抵制物质诱惑,结果滑向犯罪的深渊。如查处的三山土地所原所长季某某滥用职权案,季某主观上糊涂认为“挖大共产党的钱补贴小共产党”是义气之举,不够成犯罪。

  (二)有关制度执行不力,不够严密

  一是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村居干部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村民的重大问题不经村民会议讨论,由少数人或个人决定。有的基层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一权独大,不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

  二是制度设置不完善。(1)财务制度存在漏洞:钱账不分,白条下账;会计手续不齐备,左手收钱右手支钱;资金管理混乱,收入不入账,村干部随意侵占公款。(2)村干部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待遇低。(3)政策性资金下放缺乏统一标准和发放程序。

  (三)监管工作缺位,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一是党委政府制约力度不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法律规定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所以村民自治的权力绝大部分是没有纵向监督的权力。

  二是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1)随着政策性投入增加,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掌握着大量的物资处分权,而配套的监控机制却没有建立起来。(2)基层“双管”单位监管薄弱。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容易出现“两管两不管”的空档。

  三是政务不透明,群众难以监督。一些基层行政机关和村“两委”在执行、落实相关政策时,公开不及时、宣传不到位、操作不“阳光”,群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无法监督,给不法分子实施职务犯罪留下空间。

  四是职能监督力度不够。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对基层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时,存在履职不严的现象。

  (四)基层官员职务犯罪成本低

  一是基层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惠农政策不够了解,对自身权利缺乏认识,主动监督干部的意识不强,“小官”职务犯罪难以被发现。“小官”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突出,使得一些基层干部心存侥幸,甚至有恃无恐。

  二是乡镇社会是熟人社会,许多人按习惯、按人情办事,不按制度办事。久而久之,一些干部丧失权利的风险意识,而基层群众善于克己让人,安稳度日的意识强烈,除非严重损害自己的权利,一般不愿意花力气行使民主权利。

  三、“小官大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基层领导能力

  党支部是村居组织的核心,是党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委会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克服腐败现象,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保障。要选配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党员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居委员选举制度,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为人民服务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的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任何人不得越俎代疱,村干部除掌握适当的工作接待费用外,不得经管其他款项;二是实行审计监督,对镇、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三是加强“两务”公开,增加村务工作的透明度,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定期核对账目,严禁私设小金库;四是建立群众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五是要强化上下级监督机制,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内部监督;六是尽快落实并提高村居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抓好专项培训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一是以培训班的形式,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例,对基层组织干部和经济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以案释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抗腐防变的能力。二是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技能培训,树立他们的职业道德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四)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犯罪发生

  现阶段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对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要进行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化解干群矛盾。通过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有效地震慑犯罪,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加大预防工作力度,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出一条切合新农村建设的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新路子。一是结合个案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二是开展重点岗位预防,重点防范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到农村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惠农资金发放等项目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与镇、街道等有关部门联系,开展系统预防,并纳入整个社会预防网络之中。四是加强村(居)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犯罪预防工作的思路。